(一)根据《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立即制止滥用警灯、警报器的紧急通知》(鲁公交[1997]8号)文件规定,除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以外,其他任何车辆不准安装警灯、警报器。警车包括:公安机关用于侦查、警卫、治安、交通管理的巡逻车、勘察车、护卫车、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;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;监狱、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、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;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、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;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。
(二)使用管理规定:除警车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、以及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执行救火、救险、救人等紧急任务外,其他警车在执行任务使用警灯、警报器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1、一般情况下,只使用警灯、通过车辆、人员繁杂的路段、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,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,但不得连续使用。
2、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,前车如使用警报器,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。
3、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。
4、晚10时至次日晨6时,在城区不得使用警报器。
凡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的,执勤交通民警、警务督察人员有权检查和纠正,可视情节分别给予口头批评、发给查纠通知书、扣留车辆、收缴警车牌证和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罚。
(三)办理程序:申请人持行驶证原件、复印件到车管大厅15号窗口提出申请,填写《警灯、警报器使用申请表》,加盖单位公章后,经交管科主要负责人、分管支队领导审核批准后,到车管大厅15号窗口办理。本证办理不收费。
四、破路动工许可、检查站设置许可、停车场(库)施工许可及过街横幅悬挂许可申请
(一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六条、第六十八条、第七十条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需要挖掘道路、需要设置检查站、配建停车场的施工、过街横幅的悬挂,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准实施。
(二)办理程序:到交管科提出申请,领取申请表,加盖单位公章后,经交管科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,方准实施。办理申请不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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